富商翁茂鍾的筆記本意外揭發了台灣司法醜陋的一面,高檢署發現當年銀行經理諸慶恩被訴偽造文書案恐有冤情,為已亡故的他聲請再審,但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提抗告後,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應提非常上訴,駁回抗告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原第二審關於諸慶恩部分經第三審判決撤銷而不存在,不得以該被撤銷而不存在的判決作為聲請再審的對象;依釋字第135號及271號解釋意旨,未依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回復原第二審有罪判決,無法逕行對不存在的有罪判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指出,檢方對於再審被駁回部分提抗告,依舊法是不得上訴到第三審法院的案件,依刑事訴訟規定,對該判決聲請再審的裁定也不可以抗告到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檢方抗告為法律不允許,駁回檢方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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