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王姓男子曾有妨害性自主前科,去年7月23日和1名女子到桃園市永安漁港聊天時,女子提及王男有前科,王男突然心生不滿,把女子推倒在地,還壓制女子,並拿石頭往女子頭上重擊,導致女子死亡。桃園地院審理後,依殺人罪嫌判處無期徒刑。

桃園地院審理,王姓男子與女子是同事。去年7月23日上午10時許30分許,王男與女子在桃園市新屋區永安漁港附近海邊遊玩聊天散心時,因故發生爭執,女子並於爭執過程中提及王男先前之妨害性自主前科,王男因此心生不滿,即將女子推倒在地,並壓制女子,以其在地上拾起之頗具重量之石塊,猛力敲擊女子頭臉部正面數下,導致女子失去知覺、毫無抵抗才停止敲擊。而女子頭臉部遭被告以石塊敲擊,致頭臉部外傷併顱骨、顏面骨粉碎性凹陷骨折,顱腦損傷,大量出血死亡,王男旋即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逃離現場。

桃院認為,王男僅因跟女子發生口角,就心生不滿,導致女子死前受到極度恐懼,犯罪手法殘忍,甚且下手行兇後,未曾想過救助女子,還到銀樓買金飾所為視人命為草芥,衡量王男犯殺人未遂罪判刑確定經假釋出監,現尚在假釋期間,未顯見顯見其未能經由徒刑之執行而生警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事實。

法院考量男子因氣憤情緒,雖非計畫性犯案,但無情剝奪友人之性命,所為難容於一般社會,另男子雖坦承殺人犯行,但對於犯案過程並未吐實,審理時仍避重就輕之犯後態度,暨考量檢察官請求無期徒刑、告訴代理人要求處以無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科刑意見後,認被告尚非顯然無從教化矯正,將王男與社會永久隔離,應已足達社會防衛之目的,因此判處無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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