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文化事業公司顏姓負責人,佯稱與大陸合拍「商戰三國」電視劇,因向文化部申請補助,需要保證金作為財力證明,向金主借資2399萬元,但事後超越公司結束營業,顏都未還款,台灣高等法院依詐欺罪判顏徒刑4年確定。

判決指出,曾是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特助的顏男,開設超越公司,明知超越公司合作拍攝的「商戰三國」電視劇,並無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而需要「保證金」,卻於2016年8月向鈞通公司賈姓負責人夫婦佯稱,超越公司將與大陸北京長江文化公司合作拍攝「商戰三國」電視劇,需要「保證金」作為向文化部申請補助之財力證明,承諾該筆借款不作其他用途,2至4個月即期滿歸還。

賈男夫婦2016年8月間3度匯款共2399萬元至顏男帳戶,顏簽發金額各900萬元的本票3張,因顏男遲未還款,在賈男夫婦催討下,顏2018年1月至6月再以超越公司名義簽發面額共4970萬元的支票2張作擔保。賈男夫婦因顏未還款,支票退票,超越公司停業,向北檢提告。

一審以顏男有資金需求,以不實名目借款,迄今否認犯行,且超越公司停業後迄今,顏無任何嘗試還款舉動,亦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表示歉意,依詐欺罪判刑4年。

顏提起上訴,以他年輕仍大有所為,沒有前科與惡習,希望法官開恩給予重生機會,不要讓他入監服刑留下前科紀錄,再入社會將難上加難,請求從輕量刑。但高院審酌後認為顏男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顏被判刑4年定讞,須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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