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呂姓清潔隊隊員,開垃圾車搭載黃姓隊員外出進行收取垃圾工作,但迴轉時卻導致站在車輛後方踏板上的黃摔出,腦部受重創、無表達能力,最高法院駁回呂的上訴,依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將他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2017年5月12日晚間呂男開著垃圾車,在一處道路迴轉時未減速慢行,反而在越過中心分向限制線槽化區後,加速行駛,且未注意車後站立人員之安全,致黃姓隊員因迴轉之離心力及向前之加速度,原站立於踏板上之左腳先離開踏板向右後方旋轉。

黃姓隊員失去重心,掉落路面,因而受有頭部出血及肺炎、癲癇、高血壓、大腦創傷性出血等傷害,無表達能力。檢方訊後依業務過失重傷害將呂男起訴。

花蓮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檢方所提證據不足,將呂男判無罪,檢提上訴後,花蓮高分院二審將本案送鑑定,依鑑定結果認為,呂駕駛垃圾車,車後未設有足夠之安全防護措施,進行迴轉時,不當加速且未注意車後站立人員之安全是肇事主因。

花蓮高分院考量呂男的過失造成同隊隊員無表達能力之重傷害,犯罪所生損害重大,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呂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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