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長林世賢2019年11月底在鹿港鎮參加民進黨造勢活動,致詞攻擊指出:「彰化縣縣長貪污最嚴重的就是卓伯源」等言論,前彰化縣長卓伯源控告毀謗罪,林被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卓再提民事訴訟,一審判賠100萬元,雙方均提上訴,台中高分院判駁回,維持原判判賠確定,登報部分可上訴。
卓控告林在2019年11月29日晚間,在彰化縣鹿港鎮參加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立法委員候選人陳秀寶聯合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受邀上台致詞時指稱:「彰化縣縣長貪污最嚴重的就是卓伯源」等言論,相關影像並在陳的臉書、Youtube播放。
卓提起刑事誹謗及民事求償新台幣100萬元告訴,刑事部分,二審去年7月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民事部分,一審判林賠償100萬元。雙方都提上訴,林聲明減輕或免除賠償;卓訴請林在報紙刊登判決書全文,回復他的名譽。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林藉由選舉活動攻擊他人達到造勢效果,在選後一段時日勢必不再受關注,相關影片早已下架;該選舉活動距今已逾2年,為回復名譽將判決全文刊登各大報,妥適性及有效性均不足。此外,法院刑事及民事判決在公開網站供查閱,要求林付費刊登判決,對他造成的損害未符比例原則。
法官光碟勘驗造勢活動現場光碟後,認為林的相關言論是以「事實陳述」,且未能舉證或盡合理查證義務,藉由網路直播、播送等行為違法,一審判賠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適當。
台中高分院駁回兩人上訴,林賠償100萬元確定;至於卓訴在報紙刊登判決部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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