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男子王秉華開車時與妻子發生爭執,為了發洩情緒,竟持刀下車隨機挑選無辜的林姓機車騎士殺害,一審判死刑,二審認為他自首並等侯警察前來,符合自首要件,減刑後改判無期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2020年3月13日晚間,王男開車搭載當時的許姓妻子(2人去年離婚 ),兩人因故發生爭吵,車行至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一處店家前臨停後,持續在車內爭吵,剛好林姓機車騎士臨停在前方,他為發洩情緒 ,竟持車內的料理刀下車,朝林的背後猛刺後開車離去。
警消據報將林男送醫急救,林因血胸及出血性休克死亡,王男離開 現場後,許女不斷要他報警,一開始他拒絕,後來許女拿他行動電話 撥打110後,將電話交由他接聽,王秉華才向警方自首殺人,並留在 現場等候警員到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將王男判處死刑,上訴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將王與社會長久隔離,已足收懲儆之效而達社會防衛目的,並可使他面對往後的監禁歲月,對自己所為罪行負責,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死者家屬提告求償部分,去年台北地院扣除死者父母已領取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後,判令王秉華須各賠償800萬元、共1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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