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公務員可有條件兼職。教育部長潘文忠今天表示,將參考公務員的規定,讓教師在公益、非營利及個人才藝等領域兼職,但他們不能去補習班。
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公務員兼職規定,明定公務員在不妨礙本職情形下,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利用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授權由主管機關依其業務性質另訂經營商業禁止及兼職等規定。
公務員可有條件兼職,那教師呢?潘文忠表示,在《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職辦法》中,為了讓學術或知識成果可以進行社會應用,放寬教師兼職規定;同時在2003年時,對於代課教師,只要服務機關同意,他們也可以去兼職。
不過潘文忠提到,對於公立學校兼行政職的教師,過去都是比照《公務員服務法》的硬性規定,他們不能兼職。現在《公務員服務法》修訂讓公務員有條件兼職,教育部也會放寬讓兼行政職的教師可以兼職。
潘文忠表示,預計參考公務員的規定,在公益、非營利及個人才藝等領域,讓教師可以兼職,相關辦法會在半年內出爐。不過教師和公務員的工作性質畢竟有所不同,因此教師兼職辦法還會有一些特別的規定。
潘文忠提到,老師的工作和學生受教權有直接的關係,如果老師到補習班兼職,將影響到學校學生上課的公平性,因此在教師兼職辦法中,將明確規定老師不能到補習班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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