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先前將車停放在苗栗縣竹南火車站前的親子停車位,並在擋風玻璃前置放胎兒超音波照片,卻被警方舉發開罰600元。經夫妻提出行政訴訟,彰化地院認定,該車有載孕婦為事實,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一對許姓夫妻2021年11月間,將小貨車停放在竹南火車站前親子停車位,遭警方依「停車車種不依規定」為由,開罰600元罰鍰,許姓夫妻不服裁決,提出行政訴訟。
許男主張,當時他搭載孕婦,因尚未產檢而未有孕婦健康手冊,但他有將超音波照片置放於擋風玻璃,舉發通知單上的舉發照片亦清楚拍下該超音波,認為原處分有違誤,希望法院能撤銷。
彰化地院法官勘驗證據,認定許男主張車上有孕婦為事實,雖停車時未置放符合規定的停車識別證,但許姓夫妻的超音波照片,可證明車上有載孕婦,警方即無從認定該車有「停車車種不依規定」的違規行為,認為裁罰不適法,撤銷原處分,判許姓夫妻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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