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嘉義營運區處4名員工,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明知多位養殖業者偷改電錶以少繳電費,竟合謀向多位漁民收取鱸魚、水果,甚至現金等饋贈,甚至把賄款成立公基金,支應4人旅遊或聚餐,嘉義地檢署偵結後,今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嫌起訴4人,並建請從重量刑,不宜給予緩刑。
起訴書指出,台電嘉義區處員已退休王姓稽查員、現任蔡姓稽查員於2012年明知蔡姓養殖業者更改台電電表,卻自2012至2015年中秋節,與蔡姓養殖業者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犯意,王、蔡分別以避開魚塭所在路線及告知稽查時間等方式,藉此造成台電短收蔡姓業者電費達13萬2000元,之後業者再送漁貨饋贈,2015年王姓稽查員到職後,也加入共同詐欺得利行列。
戴姓配線員與黃姓、江姓、蔡姓、蔡姓和已歿的張姓養殖業者互為朋友,2014年戴得知友人暗地破壞電表,使電表計量失準,為掩飾5人犯行,引介當時擔任稽查班長的王姓稽查員與養殖業者結識,並藉機傳達願以送漁貨、水果等,換取免遭稽查,王便邀請蔡共同參與,採刻意不將業者魚塭列為稽查對象,或以提前告知聯合稽查時間讓業者及早因應等方式,造成台電短收電費損失。
起訴書說,2015年王要求改收現金,再以賄款成立「公基金」,用以支應4人在國內旅遊食宿或不定期聚餐的費用,4人藉此手法,讓黃姓養殖業者等人自2014年至2016年間短付台電117萬餘元,而養殖業者事後皆坦承有更改電表,願以16萬元與台電和解。
全案經嘉義市調站蒐證調查後,2020年8月中嘉義地檢署搜索台電嘉義營運處、4名員工住處,今依3人以上犯詐欺罪起訴4人,起訴書指出,被告利用專業及職務權限,圖謀養殖業者,造成台電重大損失,請衡酌被告資歷及犯案期間、手法、所獲利益,從重量處其刑,且不論被告是否認罪,均不宜給予緩刑機會。
台電嘉義區營業處業務副處長顏國俊表示,遭起訴的4名員工中,王已退休,其餘3人仍在職服務,因3人非公務人員身分,會等收到起訴書,再召開獎懲委員會,針對人事、法律等層面,討論3人的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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