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男子因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未收到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裁罰處分書,市府後續在官網公告處分書「公示送達」,曾不滿過度揭露其個資於網路提告求償,法院判市府須賠5000元成首例。針對本案判決,市府24日回應尊重司法,不會再提上訴。
這是案件源於曾男在社群軟體貼出法院民事判決書,違反性侵害防治法第13條規定,因而遭新竹市政府社會處開罰2萬元。
由於曾男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市府寄件屢遭退回,2020年8月24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處分書公告在市府官網上,20日後生公示送達效力。
然而曾男後來發現,市府在公示送達上將他性別、戶籍地址、出生年月日,以及身分證字號前7碼等個資全揭露,他向市府陳情,僅得到市府依規定辦理的回覆,去年3月他又發現,瀏覽人數持續增加至126人。
曾男認為公示送達侵害他隱私,因而提告求償2萬元,市府抗辯,行政程序法中個資隱蔽程度多寡有行政裁量空間,有隱匿身分證後3碼,為逾越比例原則,主張無不法。
曾男表示,他感到自己隱私權被侵害,才開始提起訴訟,因為許多個人資料幾乎都放在網頁上,不確定會被哪些人看到,對他影響很大,也擔心個資是否會被有心人士利用。
法院指出,公示送達目的在於通知原告得隨時領取受裁處書,應以最少範圍之直接或間接識別應受送達對象為宜,檢視新竹市環保局、動保處等相關公告,僅公開姓名,因此曾男主張公示送達侵害個資應為可採。
法院認為相關資料已逾越必要範圍,並侵犯原告對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權,並審酌相關情節,判處新竹市府賠償5000元精神慰撫金,也成為公示送達被法院認定違法首例;針對此判決,市府表示尊重司法,不會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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