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林姓男子約一名交友網站認識的女子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他用衣物掩蔽後,以手機竊錄2人性交過程及身體隱私部位,台北地方法院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將林男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去年5月8日晚間林男與女網友相約到旅館內,合意發生性行為,林男趁她未注意之際,將手機以衣物掩蔽後偷拍,之後他多次傳送訊息給她都未獲回應下,林男在同年8月7日下午將竊錄之影片截圖,傳送給對方,台北地方法院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將林男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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