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姓男子先前帶24歲的酒店小姐阿花(化名)出場,見阿花酒後意識不清,竟將其帶往一處旅館,趁機脫去衣物硬上得逞,不顧阿花極力反抗。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考量莊男與被害人以50萬元和解,故予以減刑,撤銷原判,依強制性交罪,處3年5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莊男2018年間某日凌晨帶著阿花出場,接續前往北市2間酒店喝酒到天亮,莊男見阿花酒後意識逐漸不清,便心起色念,同日上午9時許搭計程車將其帶往旅館開房間,強行脫去阿花的衣物硬上。

過程中阿花驚覺自己被帶至旅館且被脫光,崩潰哭求莊男停止行為,但莊男以體型優勢持續將阿花壓在床上性侵得逞,莊男於同日上午10時許離開旅館。事後阿花不滿被侵犯,通知酒店經紀到場並報警處理,全案經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結起訴。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時,認為莊男僅因滿足個人性慾,竟強行性侵阿花,顯然不尊重被害人的性自主權,造成其精神創傷,但考量莊男認罪,與阿花以50萬元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已不同,故撤銷原判,依強制性交罪,處3年5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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