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吳國昌找部屬、親友擔任人頭股東與負責人,成立中信昌公司,從事「以租代售露營車加盟專案」等業務,非法吸金19億多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依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將吳男判刑8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國昌2007年起與周姓同居女友等人,共同成立中信昌公司,他找來律師鑑證使投資人信任公司是合法收受存款,再將公司分成業務、飯店、房地產三大部門,對外招募會員騙取投資或加入股東吸金。
吳國昌收取中信昌向投資人所吸收的資金後,只將1億多元用在公司原計畫的露營車或飯店經營事業,其他23億多元擅自挪用充作自己投資股票資金,及支付酒店消費、同居女友生活費等其他用途,檢方接獲檢舉後偵辦,將吳男等人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將吳國昌判刑14年,高院更二審認為吳男吸金讓眾多投資人巨額積蓄化為灰燼、負債累累,重新計算犯罪所得,依其犯行經量刑後將他判刑8年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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