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觀察者網報導,據「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消息,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1日宣判,重慶市政府前副市長兼公安局長鄧恢林受賄4267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台幣1億8561萬元)
一案,依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對鄧恢林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判決稱:1999年春節前至2020年1月,被告鄧恢林利用擔任湖北省鄉鎮企業管理局計畫財務處副處長,湖北省經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湖北省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長,宜昌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導協調室負責人,中央政法委辦公室主任,重慶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特殊號段車牌辦理、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267萬餘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鄧恢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具有多次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等從重處罰情節,依法應當從嚴懲處。
同時,鄧恢林又具有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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