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有多項性騷擾前科,但去年8月間仍學不乖,三度隨機對女性性騷擾,慘被移送法辦。新北地院審結,李男犯性騷擾等3罪,各處4月徒刑,應執行9月,得易科罰金27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51歲黃姓男子有多項性騷擾前科遭判刑,卻不知悔改,於去年8月間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樹林區俊英街,見一名女子A獨自行走在前方,便將機車行駛到A女前方,待A女經過後,加速駛到A女身邊觸摸其胸部1次。
同年10月某日晚間,黃男前往新北市某間量販超市購物,見B女隻身購物,遂故意走近B女,以身體觸碰B女的肩膀、手臂與其他身體部位,B女察覺後大聲喝斥,黃男則回應「抱歉抱歉」後離去;同年月間,黃男再度於量販超市偷摸C女的大腿。案經A、B、C報警提告,警方偵查後函送新北地檢署。
黃男接受偵訊時,坦承有觸摸B與C,但稱那是無意識狀態下做出的動作,檢方認為黃男反覆涉及相同案件,痛斥黃男為了個人私慾,隨意侵犯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犯罪動機可議,且犯後態度輕率惡劣,故向法院求處重量刑。
新北地院法官勘驗證據,認定黃男有性騷擾前科仍未知悔改,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的觀念,也對3名被害人造成身心傷害,酌情後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等3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27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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