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創下司法史單一個案最高交保金4億元紀錄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因涉炒作龍邦公司股票,經檢察官先後起訴,先繫屬案件一審紀凱峰法官審結後判刑15年,後繫屬案一審另案判刑12年4月後,上訴後,二審分案由紀凱峰審理,朱國榮聲請法官迴避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後,最高法院駁回。
朱國榮提出聲請指出,他在2011年2016年就同一檔龍邦公司股票之單一買賣行為,經檢察官拆分成6段分析期間先後提起公訴,先繫屬之案件分案至台北地方法院,由當時受命法官紀凱峰審理宣判,後繫屬之案件,上訴二審高院後分案由紀凱峰審理。
朱主張,紀凱峰法官就他2011年買賣龍邦公司股票涉犯證券交易法一事已有定見,更在公開場合作為教材多次發表影響聲請人案件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就未確定判決發表評論之不當行為,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難期將有公平審判之可能,聲請法官迴避。
高院另一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朱國榮所指先繫屬案件與後繫屬案,涉嫌內線交易部分,分經北院各別判決在案,前後案犯罪時間、共犯等均有不同,並非同一案件,紀凱峰既非於同一案件分別於不同審級參與審判,沒有刑事訴訟法應迴避的事由。
高院指出,紀凱峰擔任講座的對象及講題為法官、法官助理、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律師、習法學生等法律人士,且內容大抵為其審理金融案件所遇法律爭點之論述,內容甚豐,非單僅就朱國榮案專為評論,主觀沒有對朱的案件有何偏見或刻意偏頗。
高院表示,紀凱峰任講座之法律性司法外言論,在司法合議民主制下,合議庭法官均有表達其法律見解之機會,不但無從據為紀在舊案之法律見解必為新案合議庭所採認,而為紀法官之司法外言論有偏頗之實,駁回朱的聲請,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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