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律師2014年受李姓委任承辦民事案件,但他卻將對方給他、要交給法院的裁判費用72萬多元挪用,刑事部分陳依背信罪將判刑8月,李因死亡其繼承人提告向陳男索討,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陳男須給付72萬1662元給李的繼承人,可上訴。
李的繼承人主張,陳男在2014年4月間受李委任承辦民事案件,李將72萬1662元匯款給陳,但陳男卻遲未將該筆款項繳納予法院,且他屢屢藉故拖延,甚將系款項挪作投資使用,致李受有72萬1662元之損害。
陳辯稱,李雖有匯款給他,但民事案件因調解而暫緩繳納,嗣因調解成立而無須繳交訴訟費用,且他有替李墊付鑑定費用10萬元、假扣押執行費9萬多元也未收取44萬元律師費,沒有不法行為,且他與李另有債務糾紛,可債務相互抵銷。
台北地院認為,陳男應退還款項給李,但卻擅自將款項挪用供自己事業之資金週轉,而違背其受委託處理上開訴訟事務之任務,且他刑事部分遭依背信罪判確定,他已違反受委任之事務而應對李負侵權責任甚明,判陳須返還7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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