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在台北市大同警分局建成派出所擔任員警的林長玲、林奕輝、蔡志偉查獲非法外籍移工時,勒索財物後縱放,一審各判刑10年、4年及9年4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考量林奕輝坦承犯行交回犯罪所得,給予緩刑5年,林長玲及蔡志偉各重判9年2月及8年,最高法院判林九年二月、蔡八年徒刑,全案定讞。
林長玲在2012年至2014年間,於台北火車站附近,查獲逃逸外籍移工時時,未將逃逸外勞移送移民署,而收受或要求該等逃逸外勞給予賄賂,包括現金、黃金項鍊,共計7萬9000元後,將被查獲之逃逸外勞縱放共6次。
林長玲、林奕輝、蔡志偉共同分別在2014年查獲逃逸外勞時,未將逃逸外勞移送移民署,而收受該等逃逸外勞給予之賄賂,現金3萬3000元後,將被查獲之逃逸外勞縱放2次。
在長達近七年偵審程序中,林奕輝始終面對錯誤,積極與移工和解,且持續捐款至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法官考量林員案發時僅廿餘歲,宣告緩刑讓他有自新機會,案件未上訴而確定。
但林員、蔡員上訴第三審,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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