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陳姓女子得知丈夫張男和小三余姓女子有染,張男為了修復與陳女的關係,還與兩女立約,決心回歸家庭。但陳女認為余女沒有依照合約載明日期內離職,於是狀告余女侵害其配偶權,需依照合約賠償60萬元新台幣及60萬元精神慰撫金。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陳女的要求於法無據,判余女免賠。

陳女與張男於2007結婚,陳女於去年6月透過張男的手機訊息,得知張男與余女有不正當的交往關係。張男對此也坦承,曾經與同公司的余女在2020年11月與去年5月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

任職於一家集團企業的張男為挽回陳女,還找了陳女和余女於今年1月22日立下書面和解書,內容還包含余女在兩年內不得回到集團的相關公司上班。陳女主張,余女沒有依照合約的規定於今年2月28日離職,有余女任職公司的人事異動公告為據,陳女認為余女違約,應賠償60萬元。

余女則說,她選擇以資遣的方式離職,符合勞基法的規定,沒有違約。當時余有向公司詢問離職的方式,提出可能違約的顧慮。且余女強調,她從今年2月26日就未再進公司上班,之後從2月28日起至今年3月18日均以特別休假方式請假,也沒有違約。

法官審理後認為,和解書載明如果余女遵守和解內容,陳女不得再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且余女並沒有違反和解書的約定。至於陳女要求6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也沒有理由,予以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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