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內湖李姓男子與公司女同事交往,2021年1月兩人分手,但李男仍「勾勾纏」,持續傳送訊息給女同事希望能見面,去年6月起,連續12次到女同事住處附近盯梢守候,案經女同事報警,員警依「跟蹤騷擾通報表」告誡李男,檢察官依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起訴。
46歲李男前年與35歲女同事分手,他仍企圖挽回,多次傳送訊息,希望女同事能回心轉意,但女同事表示絕不可能復合,李男遂於去年6月20日起,早上、傍晚,女同事要上班出門、返家之際,在女同事住家守候,讓她不堪其擾。
女同事去年10月13日下班返家,晚上8點多,看到李男站在住處門口守候,她因心生畏怖,直接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後得知之前已經多次騷擾,依法開出告誡書,而女同事則因害怕,心理遭受折磨,更前往醫院心理諮商,證明有身心受創。
起訴書指出,李男多次跟蹤擾擾女同事,足以影響女同事日常及社會活動,依法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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