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分局查獲110年3月間出售車輛漏未申報財產出售損益亦未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案經該分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交易內容及調帳查核後,發現該車輛係於108年4月間以60萬餘元購入之自用乘人小客車,惟未依稅法規定帳列甲公司財產目錄及提列折舊,經該分局輔導營業人補提折舊20萬元後,已就交易情形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整所得額2萬元,並將漏未開立發票42萬元,致短漏報銷售額部分,轉通報該分局銷售稅課辦理後續事宜。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資產,應如實開立發票,正確使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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