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為獎勵合建並促進土地利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明定,銷售符合該條規定的房屋、土地,得不按持有期間長短分別適用不同稅率。
另依該條規定適用20%之單一稅率,其立法目的旨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合建行為。然而,繼承人既未以自有土地實際參與合建,自非該20%單一稅率適用之對象。
舉例來說,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甲君之父,乙君於2021年8月1日購入土地與建設公司協議合建,房屋於2022年9月1日完成並由乙君登記為所有權人,嗣因乙君死亡,而由甲君於2022年12月15日繼承登記取得後,旋於同年12月31日出售。
甲君認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規定,該房地係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合建,乃依所計算之交易所得按20%稅率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辦理申報。
但國稅局經查認為甲君並非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無20%單一稅率適用,且因其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應按適用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並據以補稅。 國稅局提醒,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新制所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依房地持有期間長短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於繼承取得時,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有關出售所持有因合建而取得房地的交易所得,僅限於納稅義務人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者才可適用20%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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