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29歲陳姓男子,前年(110年)3月2日清晨6時許,在龜山區看到A女獨自行經該處,一時色慾薰心尾隨在後,隨即衝上前想要猥褻時,卻整個人撲倒在地,A女才驚覺陳男跟蹤他,陳男不放棄立即站起身來,強拉A女並強行撫摸A女下體得逞,隨即逃離現場。
A女提告後,檢警偵查發現,監視器畫證實陳男犯行,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陳男先以手拉扯A女後,再強行觸碰A女下體,是直接以有形之強制力加諸A女,所為足以壓制A女之意志,屬強暴行為無誤。又陳男行為在客觀上已足令人產生衝動及興奮而引起性慾,主觀上亦能滿足陳男之色慾,屬猥褻行為無誤。
法官審酌,陳男為逞一己性慾,強行猥褻A女,顯未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並造成A女心理陰影及創傷;陳男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但未達成和解,法官日前依法簡易判決,陳男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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