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因詐欺案今年8月間遭羈押在看守所、10月起因毒品案發監執行,期間輕生多次,經法院以有自殘、脫逃之虞裁定使用戒具。陳不服提起抗告,指控沒錢、沒人權,極度思念妻女,重鬱症發作,全身是戒具傷痕,叫苦「快活不下去了」,要求「交保」。台中高分院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陳因詐欺案在2023年8月25日起遭羈押在看守所,在10月23日另因毒品案發監執行,他在9月19日至9月24日期間情緒不穩,先後在舍房內先後發生多次輕生行為,經看守所長官核准,對他上手銬、腳鐐,依規定陳報法院。
法官審酌陳有自殘、逃脫之虞,為保護他的安全及情形急迫,且使用戒具時間短暫由47分鐘至4小時30分不等,未逾《羈押法》規定的48小時,裁定核准施用戒具。
陳不服、提起抗告,未否認有脫逃、自殘及擾亂秩序行為,辯稱因妻女下落不明,他極度思念,本身有重鬱症病史,在外有控制。
陳並指控,看守所裡沒錢、沒人權,重鬱症發作被說是在作亂,還對他施用戒具,致全身都是傷痕。並指稱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防止精神疾病者輕生應該用布繩綁起來保護;矯正機關目的是教化人犯,但他學到以暴制暴而已,談判不成用辣椒水攻擊、想上廁所被包尿布,他真的「活不下去了」,要求早日「交保」。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監管戒護人員使用合法戒具,無明顯重大瑕疵,原審核准施用戒具也無違誤,陳指控矯正機關管理教化方式不當,與是否使用戒具無關,且陳已因另案在監執行,並非在押被告身分,認定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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