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名呂姓女子與陳姓丈夫在2015年結婚,去年8月丈夫與喬姓女子發生不正常關係,事後被她發現因此對喬女提告,一審法院依侵害配偶權判喬女要賠5萬元,呂女不服,認為喬女在原審表示願意賠償15萬元,原審僅命其賠償5萬元過低。經上訴高院,認呂女請求賠償之數額,喬女應再給付13萬元(18萬-5萬)為合理,逾此金額,即非適當。
判決指出,呂女與陳姓丈夫於2015年4月10日結婚迄今,育有未成年子女1名。喬女因與其丈夫至醫院治療肌腱炎相識而發展戀情,呂女事後查覺,電詢喬女,其坦承知悉陳男為呂女之配偶,而於2022年8月中相約前往酒吧助興,事後發生性行為,後續還同遊,共發生性行為約5次而向她致歉。
但喬女後來卻仍積極與陳男聯繫出遊,甚將出遊之照片公開於社群軟體,表示欲毀掉她的家庭,嚴重侵害呂女配偶權及家庭和諧,使她因此長年憂鬱,持續就醫,所受精神痛苦甚鉅,以其在原審表示願意賠償15萬元而言,原審僅命其賠償5萬元過低。請求其除原審所命給付外,再賠償精神慰撫金55萬元。
喬女則以,她與陳男透過臉書相識,因其任職金融業,而向其請益金融相關產業事宜,2022年8月1日改任理財專員,為向其致謝及慶祝入職,乃於同年月中旬相約至餐酒館餐敘,在其陪同返家時,二人不禁酒意催化,致生逾矩1次,伊為此深感懊悔,並無破壞上訴人婚姻關係、家庭和諧之意,伊係因遭呂女來電質問,情緒不穩而不知所云與陳男性交5次,非自認其情。
高院認為,喬女自承明知呂女與陳男之婚姻狀況,猶與陳男交往並發生性行為1次,其心態自有不該,所為並已傷及上訴人家庭生活之圓滿,不可謂不嚴重等情,但慮其於事發時年僅23歲,大學甫畢業初入社會,所見有限,思慮自有欠周,自我把持之能力仍待磨練,認上訴人本件請求賠償之數額,應以18萬元(含原審已命給付之5萬元)為合理,逾此金額,即非適當。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