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在載運砂石的船舶上擔任廚工,某天「按慣例」坐上挖土機挖斗、想要下降至6.5公尺的深艙底時,不慎因濕滑墜落,導致多處骨折及內出血,所幸送醫急救撿回一命。陳男事後怒向公司及船長求償655萬元,船公司和船長則反控陳男自己不爬鐵梯、也有過失。一、二審判船公司有部分過失,應賠償陳男150萬元、139萬元。上訴至更一審,法官查出船艙的鐵梯早已鏽蝕無法使用,判船公司應負全責、賠償439萬元,可上訴。
陳男2014年5月起受雇於某海運公司,在一艘往返澎湖、廈門間載運砂石的船舶上擔任廚工,2015年1月該船停泊在旗津區造船廠進行整修,整修期間,船上員工每日仍正常上下班。
2015年1月27日上午,黃姓船長叫陳男到艙底將保護及固定挖土機的輪胎取至甲板,他按照慣例,直接跳進挖土機挖斗,由印尼籍大副操作挖斗準備將他放至艙底,但疑似當日清晨下雨導致機械設備濕滑,他不小心從挖斗墜落深6.5公尺的艙底,導致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左橫隔膜破裂、雙側肺挫傷、左側11根肋骨骨折、左側橈骨骨折、雙側恥骨骨折、左側髖臼骨折、薦骨骨折、腰椎橫突骨折及椎間盤突出等傷害,所幸送醫急救撿回一命。
陳男認為,船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對他施以適當的教育及訓練,也未給予防墜的安全設備,且船上未配備安全帽、止滑鞋等物品,致使他發生職業災害,向船公司、黃男提告求償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收入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計650萬元。
船公司指控,船艙本來就有設置上下樓梯專用的H型樓梯,員工本來就不應該乘坐挖斗。陳男貪圖方便才不慎摔落,且挖土機並非船體本身的固有設備,歲修時才使用,非船公司管理範疇。陳男對於事故的發生亦與有過失,船公司不應負賠償責任。
但船公司前員工出庭證稱,船艙樓梯老舊,他們不太敢爬,加上要攜帶工具,平時大家都是搭乘挖斗上下船艙,船公司也從未明令禁止。
一審認定船公司未確實約束勞工,導致陳男受有嚴重傷害,船公司及吳姓負責人有7成責任,需共同賠償陳男150萬元,黃男無責。二審認定陳男明知危險還冒險,船公司及吳姓負責人僅有3成責任,調整賠償金額為139萬元。
上訴至更一審,高雄高分院法官審酌勞檢照片,查出當時船艙內的H型鐵梯下半部明顯銹蝕、斷裂無法使用,陳男當時要根本別無選擇,判其無過失,船公司及相關負責人需負全責,應賠償陳男4398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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