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立法的地方稅,調高稅率可不受30%限制,財政部表示,與《地方稅通則》第4條之精神,將尊重委員會審議的結果。
財政部委員會6日將審議《地方稅通則》,立法委員傅崐萁與賴士葆提案修正。原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地方稅原則規定稅率上限的30%,予以調高。
不過發生較大的爭議是,花蓮縣政府2009年《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課徵礦石稅,原本每公噸課徵4元,後改為5.2元,後有調高到10年,但是花蓮縣政府2016年廢止未施行期滿,就一口氣調高到70元。使得開採的廠商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引起爭議,而花蓮縣最後也重新調整。
根據了解,目前地方稅所立法的除了礦石稅外,還有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營建剩餘土石方稅。而立委提案將修,只限於「中央立法」規定的地方稅例如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等。
而如果修法過關,未來的地方立法的地方稅就可不受30%的限制。財政部報告顯示,立委所提的內容認為並不違反第4條的精神,因此尊重委員會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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