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認定國語日報社屬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還提民事訴訟確認捐助法律關係存在,但台北地院調查後,認為國語日報非屬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判決教育部敗訴。可上訴。
教育部於2017年9月5日認定國語日報社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隨即以法人主管機關角色,要求國語日報社修正捐助章程、改選董事。國語日報社不服,認為並非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因此,教育部另提起民事訴訟,確認捐助法律關係存在。
教育部主張,為執行推行國語政策,省國語會依教育部「37年訓令」,由政府全部出資,於1948年10月1日完成國語日報社營利事業稅籍登記,1956年省國語會主導,暫時以公產作股設立國語日報公司,以及1960年改組迄今,各階段的國語日報社均為政府全部出資、經營、捐助的事業機構。
國語日報社辯稱,捐助關係須以有捐助行為存在為必要,而捐助行為是指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捐出一定財產之要式行為,與單純之捐資不同,依據資料顯示未曾接受政府撥款、捐助或編列經費,所有財產均是自給自足的經營所得,且公司人事與業務運作也均依循公司章程,並非受任何政府機關的控制或指示。
法院查出,國語日報縱源於教育部挹注資金,並由政府提撥器材而成立,但於1949年間因經費不足,將全數資產清算後用於清理債務及資遣員工,所注資金已不存在,國語日報其後也未再借用政府房地營運,是國語日報社於斯時已未由教育部編制經費或補助,或借用任何資產營運。
且國語日報是因國家財政因素始成立國語日報董事會,而所謂國語日報董事會,其成立也未由政府出資,而是交由董事會自行負責籌措資金,國語會的人力則是作為確保國語日報刊行具教育性的協助。
法院表示,重大事項由國語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等組織運作,與出資是屬兩事,要難以人事組織運作或行政監督事實,推認資金來源為政府。況國語會設立目的本是為推廣國語,與國語日報是以國語注音等為其發行報紙內容的政策目的一致,則以國語會及教育部國語會在台委員等政府機關人員為董事,以利號召推行國語,也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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