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縣立圖書館(見左圖,羅浚濱攝)

 新光人壽廿七年前標購舊新竹縣立圖書館,被新竹市政府畫為市定古蹟,新光以不能建築開發向縣府請求損害賠償,雙方纏訟十二年經更三審判決後,縣府提再審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敗訴,需賠一億七千萬元;縣長邱鏡淳說「我是含淚給錢」。

 舊縣立圖書館(見左圖,羅浚濱攝)在新竹市護城河旁的文化街八號,新竹縣、市分家後,縣府在七十三年三月初,將十九筆土地加建物以商業區辦理標售,新光人壽以六千六百萬餘元標得,向市府申請指定建築線時,前市長施性忠卻將該地指定為「機關用地」,引發爭議。

 舊縣立圖書館是日據時代的舊建物,前市長蔡仁堅在八十七年十二月又指定為市定古蹟,新光向監察院陳情後,八十八年九月向新竹地院提出訴訟,向賣方新竹縣政府請求因不能興建商業大樓的損害賠償四億七千萬餘元,並加計五%利息。

 雙方打到更三審,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十一月判決縣府應賠一億零四百萬餘元給新光,並加五%的利息;邱鏡淳上任後,縣府和新光均不服更三審判決,九十九年四月各自上訴被駁回,縣府五月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之訴也被駁回。

 縣府財政處長吳素琴表示,縣府賠償新光的五%利息從八十八年起算,每年利息要五百萬餘元,累計已近七千萬元,曾函請新光同意從一百年起分五年攤還,法定利息部分能全免,但新光都沒回文。

 邱鏡淳說,九十二年八月高院曾請新光以原購買價格及每年加計五%利息,讓縣府買回房地來和解,九十七年十月高院法官更提出換地及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的方案,如能和解就不會造成縣府全輸局面。

 新竹市政府的處分行為,造成新光財產不能開發建築,新竹縣卻要負起所有賠償責任,縣府曾徵詢律師希望能請求國賠,因處分行為時間在七十三年,超過十五年的求償期限,縣府將付給新光一億七千萬元的賠償,就是由全體縣民買單,邱鏡淳只能含淚說「實在足嘸甘!」指示財政處在過年前一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