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大火瞬間奪走46條人命,法界呼籲盡速將違法者繩之以法,也應查明公務人員有無過失和廢弛職務,對罹難者家屬和社會有個交代。另肇事者故意縱火可依殺人罪究責,最重判處死刑,但如果是疏失造成火災,依《過失致死罪》只能判處5年滿貫刑度。
1995年台北市「快樂頌」KTV遭縱火造成13死11傷慘劇,當年承辦檢察官劉承武曾說,縱火慘劇的案件,不單是要追查縱火嫌犯的刑事責任,業者的公共安全設施和維護,有無主管單位人員廢弛職務而造成慘劇,都有環環相扣的因果關係。
法界人士指出,任何重大公安意外,都會牽涉主管機關公務員是否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公務員除了有國家賠償責任,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須被判刑究責,或移送懲戒法院,釐清行政責任是否須受懲戒處分。
法界人士表示,城中城大火釀成46死,檢方正追查是有故意縱火犯案,還是不小心引發,但該大樓的管理是否有問題,公務員應作為而不作為疏失導致公共安全意外發生,應是相關單位須調查釐清的部分,才能告慰死者在天之靈,還給家屬一個公道。
另檢警調查的涉案情侶部分,未來法院認定「縱火」或「失火」刑責有天壤之別;如果是故意縱火導致重大死傷,構成殺人罪,依照目前司法實務判決,最重可量處死刑。
但如果涉案者是不小心引發火災致死傷,依過失致死罪最重只能判5年徒刑。造成15人死亡的八仙塵爆案,主辦派對的呂忠吉就是被依過失致死罪判滿貫刑度5年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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