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莊警分局潘姓警員去年4月間在中港東路、中港三橋口執行臨檢時,林姓女駕駛開車載林姓女友人行經當地,因擔心車內毒品遭查獲而開車衝撞員警,潘員情急下連開2槍制止,卻意外射死坐在副駕駛座的林女,家屬對潘員提出過失致死、殺人罪等告訴,新北地檢署偵結認為,潘員依法使用警械,沒有違法不當之處,處分不起訴。
檢警調查,潘員發現林女所駕駛的車輛,因原車主遭另案通緝,遂拍打車窗要求停車受檢,但林女擔心無照駕駛身分曝光、車內毒品被查緝而加速逃逸,她先衝撞前方停等紅燈的小客車,再倒車衝撞路旁小客車並輾壓到潘員左腳踝,潘員雖立刻取槍喝令停車,但林女仍開車衝撞潘員。
潘員趴臥在引擎蓋上遭拖行,連開2槍,第2槍意外擊中坐在副駕駛座的林女,導致林女中槍後因大量出血、氣血胸送醫不治。林母認為,潘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致命部位,但他朝擋風玻璃開槍,顯示有殺人故意。
潘員辯稱,林姓女駕駛不斷開車前後衝撞,他舉槍喝令停車但卻方仍朝他衝撞,第2槍原想瞄準輪胎或引擎,因車輛移動才會擊中左側車窗,沒有殺人故意。
警方依據相驗屍體證明書、彈道模擬重建、現場勘驗報告、相關證人證詞等,認為潘員依客觀情況判斷已達急迫情形,使用警用手槍可認合法,雖造成副駕駛座的林女死亡,潘員仍屬依法使用警械,並無違法不當。
檢方表示,潘員開槍前曾喝令停車,第1槍擊中駕駛座儀表板上方,沒有刻意朝死者射擊;第2槍朝左前輪胎、引擎部位開槍,也是為維護旁人生命、身體安全,難認有殺人、業務過失致死罪責,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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