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盧姓行政助理因連2年考績被打為乙等,遭到解僱,盧男不服怒告,高雄地方法院認為校方因盧男的考績就拒絕盧男調職,不符比例原則,判盧男勝訴。中山大學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校方不讓盧男轉任其他職務,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駁回學校上訴。
盧男2009年擔任中山大學宿舍服務中心行政助理,2017年接手他人業務,業務量龐大,2019、2020年時,校方因盧男未適時向長官反映宿舍爭議、延宕公文時效等原因,連2年將盧男考績打乙等,校方依校內「約用人員工作規則」開除盧男。
盧男認為就算業務處理有疏失,校方未考量到他業務量龐大,盧男也曾提出轉職宿舍服務員,遭到校方拒絕,將他解僱,有違解僱最後手段原則。
一審時校方表示,2019年輔導過程就提醒盧男考績連2年拿乙等會遭到解僱,但盧男仍舊未適時向長官反映宿舍爭議、延宕公文時效、於高峰期安排休假及加班未事先申請,才將盧男解僱。
法官認為,盧男與學務長面談時提出轉調為宿舍服務員,但校方卻因盧男行政助理未做好,就認為他無法勝任宿舍服務員,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不符比例原則,判盧男勝訴。
中山大學不服提出上訴,校方表示,盧男欠缺應變能力與溝通技巧,造成學生的負面觀感;高分院認為,盧男是遵守校方規定才與學生發生爭執,校方認為盧男能力不佳,卻未開課程協助,盧男提出轉調一職,校方也以盧男不適任等理由拒絕,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駁回中山大學的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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