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證交法所規範之有價證券,中華人權協會及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曾於今年9月舉辦「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針對TDR有諸多討論。多位學者專家認為,臺灣存託憑證並非主管機關核定的有價證券,於101年證交法第165條之2增訂前非自始即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稱之有價證券,且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立法方式,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授權明確性」、「刑罰明確性」等原則。
TDR爭議未解 恐嚴重侵害人權
面對臺灣存託憑證(TDR)在證交法上定位至今不明,各界籲應儘速增修證交法第165條之2,避免冤案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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