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理由是法律存在的原因,透過立法理由始知法律制定或修正的邏輯及如何使用﹑解釋法條內容,無論人民的了解﹑學術的研究及司法實務運用,都是絕對必要的,因此﹐我國自有立法以來都具明立法理由。但是,自從立法院有了「黨團協商」之機制以來﹐許多法律案竟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做為立法理由,令人不可思議。
此種現象終於有人揭發,日前東吳大學李念祖教授於「時論廣場」為文指出﹐立法不需要理由,政黨說了算?更指出,簡單一個結論,沒有立法理由的議事紀錄,代議民主立法哪有正當性?沒有朝野黨團協商結論但缺乏立法理由的法律都該論為違反立法的正當程序,等同於違憲!真是一針見血,戳破癥結!
為什麼立法院的紀錄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做為立法理由呢?以筆者的觀察是因為黨團協商法案所提的修改動議未附記理由﹐甚至臨時口頭提出﹐在討論或爭論ㄧ番後,如有結論也只是紀載結論內容而已﹐朝野黨團代表在結論紀錄上簽字後就完成協商,缺乏立法理由,議事人員不能也不敢擅自撰寫立法理由,就以朝野協商結論做為立法理由了。
這種情形確有改進必要,試論改進之道大致有三,其一、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增定:「法律之制定或修正應具明理由」;其二、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增定:「法規之制定或修正應具明理由」;其三、立法院自我要求,朝野黨團協商法律案之結論應附具理由﹐以供紀錄。
以上改進之道無論是修法或自我要求﹐其主動權仍在立法院,如果立法院不改進﹐那只有請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如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做為立法理由者﹐向立法院提出覆議,以此非常手段迫使立法院審定法律案應具明立法理由,如此應可達到改進的目標。再不然﹐只有聲請釋憲了。(作者為退休公職人員協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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