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老翁日前在花蓮火車站看見員警執勤,用手機拍下警察臂章留念,遭員警認為侵犯肖像權、要求當場刪照片,他不肯而挨罰2千,他認為該警有戴口罩,沒拍到臉部,甚至反控遭警用手強抓,導致手臂挫傷流血,法院認為公務人員在公眾場合執行公務應受檢視、監督,判可不罰,且該警因為使民眾受傷,遭法院依職權告發。
判決書指出,該老翁今年6月在花蓮火車站看見員警執勤,因此拿出手機拍攝員警臂章,遭員警認為侵害人格及肖像權、要求當場刪照片,他拒絕後想離開,被員警先是口頭命令不准走,最後出手抓住他的手臂阻擋,導致他左手挫傷流血,事後還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挨罰2000元罰鍰,他不服提出抗告。
法院勘驗警方密錄器影像後認為,公務人員在公眾場所執行公務,本應受一般民眾檢視及監督,我國也無任何法條禁止民眾在公開場合對正在執行勤務之公務人員拍照、錄影,無所謂侵犯隱私權或肖像權,因此判老翁可不用受罰。
此外,老翁全程並無攻擊之動作,彭姓員警也沒有任何法律授權可以要求老翁刪除檔案,加上彭員出手阻擋民眾離開造成對方出現挫傷,行為上涉犯《刑法》中「公務人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強制罪」之嫌疑,花蓮地院因此依職權告發,以求端正警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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