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信瑜表示,勞動局經常接獲公司來電詢問,員工任職未滿3個月是否就不用資遣通報?但事實上,這公司卻將《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預告期」,與《就服法》第33條的「資遣通報」規定搞混,誤以為勞工任職未滿3個月就不用通報。
陳信瑜解釋,根據《就服法》第33條規定,雇主應於勞工離職前10日,向勞工工作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動局)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處)辦理資遣通報,以利主管機關掌握事業單位資遣動態,及時提供失業勞工相關就業或職業訓練訊息,使勞工儘早重返職場。
至於《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間」規定,陳信瑜說,是依勞工年資不同而有不同日數的預告時間,讓勞工事先知道要被資遣,以便有時間準備尋職,例如利用「謀職假」找工作;她強調,此兩者的法令規範、目的、對象、期日計算皆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勞動局說明,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13條但書、20條的事由,要資遣勞工時,都一定要在勞工離職日前10日辦理資遣通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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