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騎車到加油站自助加油時,發現有人忘了拿走放在刷卡機內的信用卡,竟順便使用該信用卡刷卡支付自己的油費107元,吃上官司,台北地院依侵占遺失物罪、詐欺罪各判處李罰金2000元、拘役5天。
李男僅因貪小便宜,盜刷他人信用卡付油費107元,被法院判罰及賠償對方共計1萬7000元,損失超過150倍,還多了刑事前科,得不償失。
判決指出,李男去年8月7日深夜,騎車至北市八德路中崙加油站自助加油時,發現前面林姓男子加油後,將信用卡插在刷卡機內,忘了拿走,就直接加油盜刷林男信用卡後離去,詐取油費107元不法利益。
事後,林男接獲銀行告知,才知信用卡忘在自助加油刷卡機上,還遭人盜刷,報警提告,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找到盜刷的李男。台北地院審理時,李男認罪,並與林男達成調解,允諾分期賠償1萬元,並先賠償5000元。
法官認為李男拾獲他人遺失的信用卡後,竟為滿足一己私慾,以盜刷不法方式詐取財物,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權,亦危害金融信用交易秩序及發卡公司暨特約商店權益,行為可議;但審酌他認罪賠償,依侵占遺失物罪判罰金2000元,另依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判處拘役5天,得易科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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