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賴女供稱2016年8月在眼鏡行上班,鍾姓主任利用她回覆客人電話時,在她身後以左手手背偷摸她的臀部,接著假裝沒事離去,事後她向何姓老闆反應此事,對方卻以公司形象為由,要求她不要報警。
賴女事後離職,2年後她回想此事很不甘願,便在臉書「汐止集團」上po文,將被騷擾的往事說出,文中明載何、鍾兩人的姓名及眼鏡行地址,她另前往該眼鏡行粉絲專頁,留言:「2016年約莫7 、8 月,我被鍾姓主任摸屁股」、「被性騷擾還不保護員工,還開除我」、「被性騷擾你開除員工合理嗎」,事後遭何等人控告妨害名譽。
士林院方審酌是否確有性騷擾,調閱當天店內監視器,雖未直接拍到鍾男摸臀,但有看到鍾走過賴女身後,賴突然抬頭瞪著鍾,連他走出店外還一直看著。
合議庭認為,賴女突然放下工作回頭看鍾,若非發生狀況,應不會有這樣反應,此外事發後賴女傳訊給何姓老闆,向他要求調閱監視器,質疑:「路真的那麼窄嗎?」可見自認已遭對方騷擾,欲調查清楚的企圖強烈,考量賴女跟鍾男平時並無結怨,沒有理由刻意捏造事實。
判決指出,賴女所提證據與她的陳述相符,無從認定涉及誹謗罪,應以無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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