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位於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的大樓引發官司糾紛,女富豪黃蓁蓁提告主張,2008年她與趙藤雄簽訂協議書興建大樓後,對方說要讓她以市價買建物後,趙再退回市價與建物成本的價值,但趙男卻毀約,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趙須給付1億6423萬5080元。可上訴。
黃女主張她與趙在2008年6月9日簽訂協議書,約定她得以「建物成本價格」向趙男購買大樓的部分建物,建物面積以200坪內為限及車位3個,2012年7月17日會面餐敘時,口頭協議先由她以「市價」向遠雄人壽買建物,再由趙用以金錢補償她價差。
黃女說,餐敘後她依協議書所載200坪上限的約定,購大樓10樓及10樓之1建物及4個停車位,不料趙男卻遲不願依約將價差補償予她,她依協議書及口頭協議,請求對方給付價差2億多元。
更一審佐以餐敘錄音內容,認定趙男確實有要求黃女先以市價購買10樓建物,並承諾會再另行將市價與建物成本價間之價差給付予她,扣除資金成本、管銷費用等後,判令趙男須給付價差1億6423萬5080元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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