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航空負責人張綱維提告指控,陳參加公司機師養成訓練,受聘為副機師工作3年後離職,當初其與公司簽約10年,提前離職須賠償損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陳姓副機師違約,須與連帶保證人共同賠償遠航191萬888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另張綱維被控掏空公司36億元等罪遭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上周裁定讓他以8000萬元現金、2000萬元人保,共1億元交保,律師辦妥手續後,張從台北看守所獲釋,他從去年4月2日偵查中羈押至本月17日,終於結束350天牢獄生活,重獲自由。
遠航提告主張,陳在2010年9月1日與公司簽訂飛行機師養成訓練契約,約定陳應參加公司提供的飛行機師養成訓練,並自正式任用為飛行機師之日起,為伊服務至少10年,若有違反,陳應賠償公司損失,而在2011年11月1日起受聘為副機師。
公司指控,陳在2014年10月1日離職,應賠償公司養成訓練費及生活津貼等,其契約連帶保證人,也應與陳負連帶賠償責任。
陳辯稱,契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只為預約,遠東航空公司不得逕依契約主張權利,且他受訓期間在航務處輪值,負責收發公文、接受主管指示提供勞務,並在養成訓練第三階段執行載客飛行任務,不得列入違約金之計算。
高院更一審認定,契約關於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為本約並非預約,最低服務年限應為陳當副機師之日起算10年,陳須負違約責任,判決副機師與連帶保證人共同賠償191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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