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台北捷運安和路站工程施工借用黃姓地主的私有地,完工後卻未歸還土地,黃打官司索賠,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捷運站作用花圃的4坪用地,無法證明是計畫道路供公眾通行,判令捷運工程局將柏油路面刨除後返還給黃姓地主,並給付歷年的租金補償。可上訴。

黃姓地主提告指控,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未經徵收程序及其同意,在2013年7月間在其土地上鋪設柏油供公眾使用,侵害其所有權,黃請求對方將土地之柏油路面刨除後返還予被上訴人,並給付46萬多元及按月給付1萬多租金。

台北地方法院判准黃的部分請求,高院認為2005年間因捷運安和路站工程施工時,借用黃的土地分為兩部分,分別作為道路用及作為花圃用,另有既成道路經北市政府認定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此部分補償關係屬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非民事訴訟的問題,黃請求無理由。

高院指出,作為花圃用的部分,捷運工程局依2005會議結論,在安和路站工程施工完工後,應將土地回復原狀,且其未舉證證明土地上有開闢完成計畫道路,供公眾通行之用,則應返還這部分的土地給黃姓地主。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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