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宜蘭陳姓女子與王姓女子向日盛證券陳姓營業員購買1320萬元的金融商品,不料所有款項都遭營業員騙走,她們提告求償,一審判證券公司須連帶賠償1320萬元,二審認定是私下交易,改判日盛證券免賠,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須負部分責任,判須償323萬多元。
陳女、王女提告表示,陳姓營業員在2012年6月到2013年9月利用擔任證券營業員的機會,向她們謊稱日盛證券代理銷售「中華電可轉債」金融商品,且無風險、獲利穩定,她們誤信為真,陸續將款項匯入其個人帳戶,被騙走1320萬元。
一審判決日盛證券須與營業員連帶賠償1320萬元,但高院認為陳女及王女在日盛證券開戶契約上簽名,願意遵守「禁止場外交易約定」,不料卻仍將款項私下匯款營業員,也因此日盛證券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逆轉改判日盛免連帶賠償。
但高院更一審認定,日盛證券須與女營業員負30%過失責任,判決連帶賠償323萬1119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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