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青年軍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及王父王進步4人,被控與陸生周泓旭共謀,在台發展中共組織,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台北地院認為,主張統一的政治理念,是憲法保障的權利,王等人的行為對國家安全沒有「具體危險」,毫無差別以高強度刑罰手段限制,不符比例原則,因此判王等人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王炳忠等人自2014年5月起被與周泓旭吸收,涉嫌收取國台辦資金成立「燎原新聞網」、「新中華兒女學會」、「台大中華復興社」、「星火祕密小組」,在台發展共諜組織。王父協助統籌運用陸方資金,王炳忠、林明正、侯漢廷則分工負責不同平台,由周泓旭為窗口,向陸方彙報成果。
合議庭認為,相關「組織」只是新黨為宣揚新黨政治理念,以及討論政治、社會議題的社團,「星火」及「燎原」等詞是新黨青年成員在政治工作場合慣用的語詞,「星火小組」時而泛稱新黨青年軍,無從認定是為中共發展的「秘密」組織。
合議庭指出,新黨或「新中華兒女學會」早在周泓旭加入前,就慣例舉行讀書會針砭時政,王炳忠等人蒐集的軍人資料,多為網路上就能搜尋到的訊息,或是相識多年的朋友及支持者;王炳忠雖有與大陸人士接觸及請款,但相關事證無法證明與發展組織有關。
判決理由指出,國安法限制了人民參與組織、舉行活動、發表言論的結社、言論憲法權利,而在國家社會安定、沒有發生危險時,毫無差別以高強度的刑罰手段作為限制,顯然過度侵害人民的憲法權利,不符比例原則。此違憲疑慮,參考我國釋憲實務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chenk案見解,認應行為人對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有「具體危險」時才可處罰,至於是不是「具體」,應衡酌當時客觀環境,判斷是不是「明顯且立即」。
判決理由說,王炳忠等人主張統一的政治理念,所為參與組織、舉行活動、發表言論等行為,本受憲法保障,在多元化的言論自由市場中,應由國人判斷、取捨,使人民有抉擇的權利,以奠基自由民主原則。中共政權目前未放棄「武力統一台灣」,此嚴峻環境下當然不容許有人利用自由作為工具而攻擊民主的基礎,但相關事證不足以證明王等人對國安造成「明顯且立即」的危險,難以國安法處罰。
合議庭另認為,周泓旭雖參與社團活動或餐敘結識王炳忠等人,但互動與一般交友無異,取得「新中華兒女學會」支持者名單,也未逐一接觸、招募、吸收加入中共組織,因此判周無罪;王進步協助統籌資金,在本案中僅是「幫助犯」,既然「正犯」王炳忠等人不構成犯罪,「幫助犯」自然也不成立,遂判王進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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