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通過內容主要包括:太空活動主管機關為科技部、設置行政法人、科技部負責國家發射場域設置、發射載具僅能在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

草案中也對太空發展準則作出相關規範,例如尊重國際公約規範、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符合國家安全及利益的資訊公開原則、促進太空科普教育與政策說明、培育太空人才,國家設置場域設置精神並尊重原住民權益。

在太空產業發展方面,太空發展法也加強和經濟部及其他相關部會共同推動產業發展的角色。

科技部表示,目前全球有超過31個國家已經制定或正在制定各種不同形式之太空法規。我國是全世界第32個擁有衛星國家,近年來國內已有數家商業太空公司成立,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國際合資、民間企業投資商業模式逐步導入,使我國已經進入太空新紀元。

另外,聯合國為因應日益蓬勃發展的商業與私人太空發展,並兼顧太空的永續使用,鼓勵各國制定國家太空法,我國制定太空相關法規,向國際社會表示我國願意善盡地球村公民的責任與義務。

過去台灣產業憑藉著強大的科研基礎,積極與國外太空產業密切接觸。太空發展法的制定是為奠定法制基礎的重要一步,有法制基礎,除規範相關太空活動,及強化風險管控並確保安全外,另可提供明確法源依據,以利公部門與民間企業推動太空發展法律遵循,進而發展更具前瞻性技術,提升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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