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之權利,防止公權力之恣意致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勞動部依《訴願法》第52條之規定,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
勞動部統計,以109年度為例,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收辦案件數達3,269件,其中除勞工生活補貼紓困案外,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為訴願案收件數前3大類,分別為527件、453件及286件,以上合計占該年度訴願案件比率約38.73%。
又,訴願決定撤銷及原處分機關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撤銷原處分者,共計265件,約占作成決定案件數2,621件之10.11%,可因訴願制度獲得救濟;另訴願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部分,109年度收受法院裁判計164件,其中判決駁回計133件,表示多數案件法院仍贊同勞動部訴願決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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