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議員張晉婷7年前競選連任時,她的競選幹部被控花40多萬元席開80桌,免費招待選民吃海鮮,一審及二審將她判刑4年6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張女知道賄選餐費來源為自己的競選經費,或曾經指示辦理賄選餐會,逆轉改判無罪。可上訴。
檢調進行賄選查緝,張女被發現涉嫌從2014年9月至11月間,花了40多萬元在林口、新莊等餐廳,辦10場、80桌免費餐會,招待選民吃海鮮大餐,張女在餐會進行中到場拜票,影響選民投票意向。
檢方調查後,將張女的競選幹部呂文燦、林宥騰、林俊良與吳建民 起訴,而張晉婷也因檢察官認定她事先知情,並同意幹部辦理餐會,具有共同賄選的意思聯絡,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追究她的刑責。新北地方法院及高院依違反選罷法將她判刑4年6月。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認為雖然張的競選團隊幹部為她辦理免費的賄選餐會,且她曾出席餐會逐桌向選民拜票尋求支持,但她在餐會上只有點頭、握手,也與一般拜票無異,無法證明她知道賄選餐費來源為自己之競選經費,或曾經指示辦理賄選餐會。
更一審認為,檢察官之舉證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法院無從形成張女有罪之確信,改判張女無罪。檢察官可上訴。
民事部分,新北地院認定,張女對於幹部用免費餐宴招待選民的行賄行為事先知情,她並同意、容許,違反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判她當選無效,張女不服提起上訴,遭高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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