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王姓男子2019年10月間戴著面罩式泳鏡在三重國民運動中心游泳,中心人員告知不得使用面罩式泳鏡,王男不服氣,向新北市政府體育處申請准予使用,仍被以「基於民眾安全」為由拒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認為體育處規範並無不妥,王男也無請求權依據,判王男敗訴,可上訴。

王男主張,面罩式泳鏡可防避眼、鼻、口接觸消毒藥劑、其他泳客的糞、尿、口水及體液,甚至皮膚病、流感、腸病毒等,禁止使用已對他的自由產生限制,影響他的健康安全,請求體育處開放國轄下國民運動中心游泳池使用面罩式泳鏡。

體育處抗辯,禁用面罩式泳鏡,是基於契約自由、一般泳池經營管理的慣例及其他泳客安全等考量而決定。面罩式泳鏡是浮潛運動輔助工具,多為金屬或玻璃材質,在泳池使用若碰撞或壓破鏡片,恐肇致傷害。

體育處並指,游泳運動比浮淺劇烈,使用面罩式泳鏡易造成不適,救生員也難以判斷泳客狀況,可能延誤搶救時機。另運動中心都有循環過濾消毒,並經衛生局抽驗水質合格。

北高行認為,面罩式泳鏡的使用與否,或許有王男所主張的功能性,但並非人民生存基礎的最低保障所必要,無法以此推導出體育處要制定規範並開放使用,王男並無請求權依據,體育處因安全考量禁用,並無不妥,遂判王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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