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雲林縣長張榮味,被控涉及林內鄉焚化廠索賄案,最高法院2018年判刑8年確定,張榮味入監服刑。法務部矯正署日前已核准假釋,台南高分院亦裁定張榮味付保護管束,張榮味近日可出監。

判決指出,雲林縣政府在1997年間開始遴選公民營機構,以建設營運擁有的BOT模式興建焚化廠,2000年間達和公司為順利取得焚化廠營運權,於是計畫以虛增土地款方式,行賄當時的縣長張榮味。

一審台南地院依收賄罪判張榮味14年,上訴二審改判無罪,之後不斷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四審將他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張榮味不服提上訴。

2018年7月4日,最高法院駁回張榮味上訴,全案纏訟14年終告確定。張榮味遭判刑8年定讞,於7月10日報到入監。矯正署上月核准張榮味假釋,台南高分檢署並向台南高分院聲請付保護管束獲准,張榮味近日可出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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