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林姓男子去年開車被攔查,因散發酒氣被要求酒測,但花了15分鐘吹3次都不成功,被開拒測罰單18萬元並吊銷駕照。林男提告請求撤罰,一審原判他敗訴,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現林男前2次酒測單記載「0.00」,原審未調查清楚是酒測成功還是儀器異常,有判決理由不備違法,因此廢棄原判,發回更審。

林男去年1月12日晚上開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吉林路、吉利十一街口,因未繫安全帶被警攔查,員警聞到林男身上散發酒味,欲進行酒測,林男否認喝酒,且花了15分鐘吹3次氣都不成功,員警因此開拒測罰單,交由桃園市政府交通裁決處以18萬元罰鍰,吊銷駕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林男提告主張,他當天因身體不適,有呼吸不順等症狀,導致吹氣量不足,被帶到派出所時已無法站立,被送醫急救後,確實檢測出血液含氧量等數值偏低,但他一開始就自願以抽血方式完成酒測,員警舉發程序有重大瑕疵。

一審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林男一開始酒測時一直未用力吹氣,也未表示不舒服,直到員警告知要舉發拒測,才說身體不適,顯然以消極方式拒測;且林男抽血檢驗後有酒精反應,報告值為41.2mg/dl,已達行政罰標準,因此判林男敗訴。

林男不服上訴,北高行審理發現,3次酒測單「測定值」欄位分別記載「0.00」、「0.00」、「拒絕酒測」,是否表示前2次已吹氣測式完成?如果是,有無將單據印出來給林男簽名,未何還要繼續酒測?是否酒測儀器檢測結果出現異常情形?原審並未調查清楚,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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