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小型商家雖然沒有聘僱正職員工,但都有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面對這些雇主及員工均無勞保、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提繳的店家,經濟部表示,只要符合營業衰退達5成即可申請,而補貼金額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營業衝擊補貼4萬元,但該負責人不可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若負責人如同時為多個事業之稅籍負責人,且這些事業都沒有全職員工時,經濟部表示,稅籍負責人只能受領1間事業的補貼,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

也就是說,如果同一負責人有4家店,都分別有營業登記及稅籍登記,也不能一次請領4家店的補貼,全部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補貼4萬元,且負責人限補貼1次。

經濟部這次紓困補貼對象為有稅籍登記之「商業服務業者」,只要今年5、6、7月任1個月營收較2019年同月或今年3至4月月平均減少五成以上,就直接按本國全職員工數乘以4萬元發給定額補貼款,企業領得補貼款,可運用於相關營運支出、租金及人事費用等維持經營之必要成本。

如屬於中央政府命令停業,停業期間給與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企業,其所領取營業衝擊補貼4萬元,其中1萬元得由企業支應停業期間必要支出(如租金),另3萬元須由企業轉發給員工,以做為停業期間之薪資補貼;另外就業安定基金會加發1萬元生活補貼給其員工,亦由企業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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